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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全生产法》2021年9月1号正式施行!

发布时间:2021-06-27浏览次数:241次

国家主席习近平6月10日签署了第八十四号、第八十五号、第八十六号、第八十七号、第八十八号、第八十九号、第九十号主席令。

第八十八号主席令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的。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适用对象:政府、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中介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工作方针

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机制: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确立的基本法律制度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保障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责任制度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

安全中介服务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职责

● 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 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职责

●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 合同权

● 知情权和建议权

● 批评、检举、控告权

● 紧急情况处置权

● 获得赔偿权

从业人员的义务

●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

●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 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 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 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 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 不能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 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因上述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以上五万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

(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罚款;

(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

●不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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